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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等地哪些情况下可不实施装配式建筑?

发布日期:2021年05月19日 | 来源: | 作者: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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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沪建建材[2019]97号)

除下述范围以外,新建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应全部按装配式建筑要求实施。

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复中地上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类、居住建筑类、工业建筑类项目,所有单体可不实施装配式建筑。

2、高度100米以上(不含100米)的居住建筑,建筑单体预制率不低于15%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35%。对平屋面或坡度不大于45°的坡屋面房屋,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对坡度大于45°的坡屋面房屋,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坡屋面的1/2高度处。

3、建设项目中独立设置的构筑物、垃圾房、配套设备用房、门卫房等,可不实施装配式建筑。

4、当居住建筑类项目中非居住功能的建筑,其地上建筑面积总和不超过10000平方米,且其与本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之比不超过10%时,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售楼处、会所(活动中心)、商铺等独立配套建筑,可不实施装配式建筑。

5、当工业建筑类项目中配套生活用房及配套研发楼等地上建筑面积总和不超过10000平方米,且其与本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之比不超过7%时,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配套生活用房、配套研发楼等独立非生产用房,可不实施装配式建筑。

6、技术条件特殊的建设项目,可申请调整预制率或装配率指标。


2


北京


《北京市发展装配式建筑2020年工作要点》

在上述实施范围内的以下新建建筑项目可不采用装配式建筑:

1、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

2、建设项目的构筑物、配套附属设施(垃圾房、配电房等);

3、技术条件特殊,不适宜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设项目(需经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论证后报市装配式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同意)。


3


深圳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深建设〔2020〕1 号

《专项规划》中的下列新建建筑,可自行选择合适的装配式建筑技术,不作评分要求:

1、单体建筑面积 5000 平方米及以下的新建建筑;

2、建设用地内配建的非独立占地的公共配套设施(包括物业服务用房、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文化活动室、托儿所、幼儿园、公交场站、停车场、垃圾房等)、非独立成栋的配套宿舍;

3、除住院部以外的医疗卫生类建筑;

4、除教学、办公以外的教育类建筑;

5、交通、市政、园林类建筑;

6、文物、宗教、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等特殊类建筑。


对于技术特殊、造型复杂、多功能混合的单体建筑,确因技术条件限制,无法满足《装配式建筑评分规则》最低技术评分要求的,可按照《通知》要求申请调整装配式建筑技术评分要求。


对《深圳市装配式建筑评分规则》中“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评分细则”作以下补充说明:

一、主体结构工程

(一)对于建筑高度 50m 及以下的公共建筑,采用第②项进行“竖向构件”和“水平构件”技术项评分时,非预制构件部分采用装配式模板工艺可不作要求。

(二)对于建筑高度超 150m 且超 B 级高度的钢筋混凝土建筑,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认为预制楼板影响结构抗震安全的,可不采用预制楼板。在此情况下,“水平构件”技术项评分中,非预制构件部分均采用装配式模板工艺,得 10 分。

(三)对于建筑高度 54m 及以下(或楼层数 18 层及以下)的居住建筑和建筑高度 50m 及以下的公共建筑,“装配化施工”技术项中“工具式脚手架”可作为缺少项。

二、围护墙和内隔墙

对于主体建筑高度24m 及以下的公共建筑,“外墙非砌筑、免抹灰”技术项的最低分值不作要求。


4


广州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优化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的通知》

按照相关规定须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设项目,属于下列情形的建设内容可免于实施装配式建筑:

1、独立设置的垃圾房、门卫房等配套设备用房;

2、居住建筑类项目中非居住功能的建筑,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社区服务中心、幼儿园等独立配套建筑,其地上建筑面积总和不超过10000平方米,且其与本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之比不超过10%的;

公共建筑类项目中单体建筑面积为5000平方米(含)以下且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为10000平方米(含)以下的。


5


郑州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

应采用装配式技术建设的建筑项目中的单体建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采用装配式技术建设:

(一)高度100米以上(不含100米)的居住建筑。

(二)建设项目中独立设置的构筑物、垃圾房、配套设备用房、门卫房等。

(三)居住建筑类项目中非居住功能的售楼处、会所(活动中心)、幼儿园、商铺等独立设置的配套建筑,且全部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

1、配套建筑地上建筑面积总和不超过10000平方米;

2、配套建筑地上建筑面积总和不超过本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

3、配套建筑中的单体建筑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

(四)因抗震、特殊用途、结构复杂等技术原因无法满足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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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工程建设成本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19〕1号

1、建立装配式建筑项目负面清单。实体经济项目原则上不强制要求装配式建筑比例指标;学校、幼儿园等教育设施项目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以及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不强制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

2、差异化采用装配式建筑形式。建设项目中有建筑单体超出国家、省现行有关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规定范围,不宜采用装配式技术的,不强制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别墅、独栋办公楼等低层建筑项目,有特殊工艺要求和使用功能要求的项目,可向装配式建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组织专家论证的形式确定是否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