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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建筑劳务施工队长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年09月16日 | 来源:东方建设集团 | 作者:东方建设集团 | 阅读: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明确建筑劳务施工队长有关要求的通知(试行)
文号:郑建文〔2010〕116号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15日 来源: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各县(市)、上街区建设局,郑东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航空港区建设局,相关工程管理部门,各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企业:
  为建立和完善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规范劳务市场中“包工头”等行为,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用工管理体系的通知》的精神,在我市施工现场实行劳务队长持证上岗制度,逐步将包工头转化为劳务队长,实现劳务队长的职业化、规范化管理。劳务施工队长(简称“劳务队长”),受建筑劳务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负责施工现场劳务作业的组织和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劳务队长”的任职条件
  1、劳务队长应具有初中(含初中或同等学历)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建筑施工现场的工作经历,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2、了解工程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一定工程管理知识和现场管理经验。
  3、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具有较为稳定的建筑施工劳务作业人员和召集劳务作业人员的渠道。
  4、经劳务队长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合格,获得建筑劳务施工队长岗位资格证书。
  5、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市场不良行为。
  6、具备以上任职条件的,方可从事劳务作业的组织和管理活动。
  二 、“劳务队长”的主要职责
  1.代表建筑劳务企业履行所承担项目劳务分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组织施工并进行管理。
  2.督促其招集的劳务人员与劳务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3.负责审核认定其招集和带领的现场劳务人员出工记录、工资发放及工资结算工作。
  4.负责组织其招集和带领的现场劳务人员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日常教育和技能培训。
  5.配合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落实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6.指导督促劳资员的日常工作。
  三 、“劳务队长”的工作要求
  1.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一名劳务队长应隶属于一家劳务企业,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劳务企业任职。经建筑劳务管理部门登记,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可以在劳务企业间有序流动。
  3.一名劳务队长原则上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施工现场的劳务分包作业管理。
  4.劳务队长应服从劳务分包企业的管理。在劳务施工管理工作过程中,同时还应接受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的日常监督。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