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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用工管理体系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年09月16日 | 来源:东方建设集团 | 作者:东方建设集团 | 阅读: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用工管理体系的通知(试行)
文号:郑建文〔2010〕113号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15日 来源: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各县(市)、上街区建设局,郑东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航空港区建设局,相关工程管理部门,各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劳务市场管理,维护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近年来清欠工作和建筑劳务市场管理的实际情况,经市建委研究决定,在我市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用工管理体系,实行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等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根据郑建文(2010)56号《关于开展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时,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合同备案。
  二、各县(市)、区建设局及相关工程管理部门要对各自管理的工程开展劳务合同备案,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建筑劳务信息档案。
  三、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要设立农民工管理专门机构,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建立现场劳务用工台账,每月5日前,将施工现场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劳务用工动态录入工程管理档案,并通过互联网传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工程管理部门。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管理部门将农民工管理信息整理、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上传至郑州市建筑劳务信息平台。
  四、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要在施工现场实行农民工管理员制度。各施工现场要设立专职农民工管理员(简称“民管员”),“民管员”由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派出,隶属项目经理领导。负责施工现场农民工实名制台账的建立、工地人员增减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等工作。“民管员”具体职责和要求按照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郑建文(2010)115号《关于明确施工现场农民工管理员有关要求的通知》执行。
  五、各劳务企业要建立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措施,要建立较为稳定的建筑劳务基地,培养企业基本劳务作业队伍,不断加强建筑劳务人员法律法规和技能培训,提高劳务人员素质。
  六、劳务企业要实行施工现场劳动工资管理员制度。每个施工现场设置专职劳动工资管理员(简称“劳资员”),负责施工现场农民工实名制台账建立、登记和填报民工考勤表,认定施工现场劳务任务单完成情况。考勤表要经民工本人确认,报“劳务队长”和“民管员”审核签字后,录入劳务用工信息台帐,作为工资支付依据。“劳资员”具体职责和要求按照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郑建文(2010)114号《关于明确施工现场劳动工资管理员有关要求的通知》执行。
  七、实行施工劳务队长持证上岗制度。要对建筑施工现场的“包工头”或“劳务召集人”加强管理,规范其行为。通过培训,使之转化成为职业化的建筑施工劳务队长(简称“劳务队长”),接受建筑市场的规范管理。“劳务队长”受劳务企业法人委托,负责组织建筑施工活动中的劳务作业管理。“劳务队长”具体职责和要求按照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郑建文(2010)116号《关于明确建筑劳务施工队长有关要求的通知》执行。
  八、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选择劳务队伍时,应查验其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鉴于目前我市建筑劳务市场的实际情况,凡暂时需直接使用自有劳务作业班组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要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工资管理,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管理,并负完全责任。2011年7月1日后, 各劳务班组必须隶属于具有建筑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方可从事建筑劳务作业活动。
  九、为掌握我市建筑市场劳务班组结构情况,加强劳务队伍管理。 2010年10月1日起,凡具备现场施工作业能力的劳务班组,可由劳务召集人持本人和所召集人员身份证件,到郑州市建筑企业管理办公室(1305室)进行登记;已隶属于劳务企业的劳务班组,由所在劳务企业到郑州市建筑企业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登记的信息录入郑州市建筑劳务信息平台,供用工单位选用。
  十、各施工企业要尽快确定民管员、劳资员人选。及时对现有劳务召集人进行登记造册并组织参加培训,以保证“民管员”、“劳资员”、“劳务队长”按要求持证上岗。
  以上制度自2010年10月1日试行。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