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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评估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0年05月07日 | 来源:暂无 | 作者:暂无 | 阅读:


 

各省辖市建委(局)、各扩权县(市)建委(局):
   
  为加强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合同履行评估机制,营造合同履行城信环境,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河南省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评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评估实施办法


                二○○七年五月十二日       

 

附 件

             河南省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监管(以下简称中标合同),建立和完善合同履行评估机制,营造合同履行诚信环境,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管理实施评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依法招标的项目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施工总(分)包,工程监理合同,装饰装修合同等。(以下简称合同)

  本办法所称合同履行评估,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规定的招标限额以上的且已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合同履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和成效评估的行为。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合同履行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合同履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及评估。具体工作由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牵头管理机构负责。

  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及省、市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

  (二)建立和完善各管理机构之间的联动机制,促进合同的全面履行;

  (三)推广使用国家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四)组织培训合同管理人员,指导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经验;

  (五)对合同履行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及时查处并记录;

  (六)组织实施合同履行评估工作,建立合同履行诚信档案,及时上报合同履行中的不良行为记录;

  (七)受理投诉举报案件,对署名投诉、有效投诉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八)确定损失赔偿范围;调解施工合同纠纷。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合同履行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单位:

  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

  2.签订的合同内容与中标结果不一致的;

  3.无正当理由不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4.与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

  5.强行将中标项目直接分包他人的;

  6.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资施工的;

  7.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及服务费用,或违规收取费用的;

  8.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工程结(决)算的;

  9.其他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

  (二)勘察、设计单位:

  1.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并签订合同的;

  2.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

  3.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4.其他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

  (三)施工单位(含装饰装修):

  1.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并签订合同的;

  3.与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

  4.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

  5.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6.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

  7.违反合同规定垫资施工的;

  8.工程质量、工期未达到合同承诺标准的;

  9.其他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

  (四)监理单位:

  1.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2.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并签订合同的;

  3.监理的合同与中标内容和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

  4.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5.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6.其他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

  第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合同实施监督检查应分为基础施工、主体施工、竣工验收三个重点阶段,每年政府投资工程检查率为100%,非政府投资工程检查,郑州、洛阳不低于20%,其他市地不低于30%。

  第六条  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检查及评估的方式方法为:

  (一)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制定落实方案和目标,明确专人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跟踪检查;

  (二)深入项目实施现场、采取查阅资料、召开分类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下发跟踪卡、组织合同缔约双方背靠背互评等形式,全面真实地了解合同履行情况。

  (三)把合同履行监管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相结合,把建设工程执法检查同抽查与巡检相结合,实施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评估。

  (四)实行招标投标、资质与资格、工程造价、质量和安全监督等管理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相互配合,加强动态管理。

  (五)建立合同履行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对发现或查处的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及时计入相应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信用档案,并按规定程序上报不良行为信息。

  第七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三个重点阶段实施评估,以相关行政管理机构为主,吸纳部分专家建立合同履行评估组织机构,开展评估工作。

  第八条  实施合同履行评估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合同履行评估工作;

  (二)采用主管部门与专家、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被评估对象合同履行情况作出结论;

  (三)实施正确的评估方法和程序,保证合同评估工作的公正性、准确性、完整性;

  (四)参与评估人员如与被评估对象有利益关系,应当回避。

  第九条  实施合同履行评估的程序和方法为:

  (一)对合同履行实施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

  (二)确定合同履行评估组成人员及工作议程;

  (三)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评估内容进行综合评估,并作出评估结论;

  (四)对合同履行中的不良行为提出计分意见,汇总上报市、县(市)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或相关组织机构)确认。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提出的评估结论,分为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良好等级,是指合同履行在一个计分周期内,合同双方无任何不良行为记录的;
 
  (二)合格等级,是指合同履行中虽有不良行为记录,但在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分值未达到5分,或没有市级(含市级)以上通报批评的;

  (三)基本合格等级,是指合同履行中有不良行为记录,但在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分值达到5分以上不足7分的;

  (四)不合格等级,是指合同履行中有不良行为记录,但在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分值达到7分(不含7分)以上的。

  第十一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合同履行评估结果,记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作为企业和个人信用等级评定、表彰评优、市场准入等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合同履行评估中确认的不良行为应及时记录和公示。具体记分标准须按照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三条  对因建设单位(业主)原因,一个建设项目三次合同履行评估被评为不合格的,除按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列入诚信“黑名单”向社会曝光外,并会同执法部门实施重点监督检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其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竣工备案;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在实施上述规定处罚的同时,联合发展改革、规划,及金融等部门对其在市场准入、项目立项、资格资质、信贷授信等方面实施联合制裁。具体办法,各市可结合实际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市、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合同履行评估监管部门应建立严格的合同履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认真履行跟踪管理职责,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