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地进郑建筑企业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年05月07日 | 来源:暂无 | 作者:暂无 | 阅读:

 


 

           各(县)市、区、开发区、郑东新区建设局,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委属各二级机构,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建筑市场的全面开放,大批外地建筑企业进入我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这些企业为我市城市建设做出了贡献,其带来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为促进建筑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日常管理和综合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外地企业管理水平较低,有的与企业本部脱节、疏于管理;有的借用资质证书,转包、违法分包工程;有的冒用有资质企业名称、伪造资质证书;有的非法用工、拖欠工人工资。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我市建筑市场秩序,造成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隐患。为此,依据《建筑法》及省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存在的实际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外地进郑建筑企业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地进郑建筑企业是指企业注册地在郑州市(含六县、上街区)以外的及中央、省驻郑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企业。凡进入郑州市建筑市场从事建筑施工、中介服务的外地建筑企业,均应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质量、安全、劳务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需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按规定在我市办理。
    二、外地建筑企业初次进入郑州市建筑市场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或管理活动,应在郑州建设信息网(www.zzjs.com.cn)“外地建筑企业进郑信息登记”栏目中,按要求正确录入本企业相关信息,下载《外地建筑企业在郑经营信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信用登记证),然后携相应资料原件和据实填写《信用登记证》到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登记核实。经核实具备经营资格的企业,市建委在《信用登记证》盖章认定,名单在郑州建设信息网上予以公布。企业凭经认定的《信用登记证》在我市参加招投标、承接工程、提供中介服务等经营活动。未按要求办理《信用登记证》的,按照《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外地进郑建筑企业登记核实《信用登记证》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从郑州建设信息网下载并按要求填写的《信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质量、安全事故,无违法违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证明;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承诺书;省外建筑企业还应持河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进豫施工备案证明。
    (四)受法人委托的驻郑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项目经理以及安全、质量、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名)的任职文件、劳动合同、职称(岗位)证书及其社会统筹证明;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提供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技术工人花名册及其劳动合同、岗位技能证书及其社会统筹证明;其他有关资料。
    (五)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证明,办公面积一级(甲级)企业不少于150平方米,其他企业不少于50平方米;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郑机构负责人的委托(授权)书;
    (七)企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八)登记资料须使用A4纸,按照上述顺序装订成册,封面加盖企业公章。所提供的登记材料必须真实。
    四、外地进郑建筑企业在郑承揽工程实行单项工程登记制度,企业须在工程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持合同原件、已填写的《信用登记证》中单项工程备案表,到郑州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办理单项工程登记,接受监督。
    五、外地建筑企业应指定在郑常驻负责人。拟派驻项目的项目经理、工程总监等人必须具有同工程规模等级相适应的执业资格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拟派驻项目的技术、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常驻负责人,必须取得与工程规模等级相适应相应的技术职称,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企业管理人员、办公地点、联络电话要相对固定。核实登记的人员、地址、电话变更时,应在变更后的15日内,持《信用登记证》到市建委登记变更事项。外地建筑企业终止在郑施工的,应向市建委办理注销手续。连续十二个月未在本市承接施工任务,办理单项工程登记手续的,视同终止在郑施工。
    六、外地建筑企业在郑承接工程,每季度末向市建委和工程所在县(市)、上街区建设局提交本企业上季度在郑各工程项目的综合情况报告。填写《外地在郑建筑企业统计表》,要求内容真实准确,有企业指定的在郑常驻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七、外地建筑企业在郑承接工程,应按要求参加年度建筑企业动态考核活动。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在郑生产经营情况、业绩、人员、设备情况,企业市场及现场行为情况等。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动态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1.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标、围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2.超越核定的企业资质等级承接工程的;
    3.参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工程施工或管理的;
    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5.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6.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拖延报告、隐瞒、谎报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7.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8. 未履行合同及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9. 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10. 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或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
    11. 在进郑登记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动态考核结论合格的,市建委在企业《信用登记证》相应的位置加盖合格印章,动态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半年投标资格。动态考核结论为不合格或连续两个年度为基本合格的,取消其投标资格,三年内不得进郑施工。不及时参加企业动态考核的,视为动态考核不合格。
    八、外地进郑建筑企业应加强在郑承接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中介服务质量,认真履行合同,规范用工,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凡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视其情节轻重,限制相应时限的投标资格,或取消其登记资格。
    九、各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在审查投标报名资格时,要检查外地建筑企业的《信用登记证》。质监、安监、监察等部门在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时,应检查外地建筑企业(包括专业分包企业)的《信用登记证》,对未办理《信用登记证》的,暂停其承接工程,限期补办,记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
    十、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外地进郑企业的监管,依法查处管理混乱,挂靠、借用、伪造资质证书,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非法用工、拖欠工人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和未办理《信用登记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清出郑州建筑市场。
    十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使用外地专业分包企业时,要落实其是否办理了《信用登记证》。监理企业在监理的工程中,要落实外地施工企业是否办理了《信用登记证》。凡使用无《信用登记证》的外地建筑企业进行施工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监理企业、项目总监、建筑业企业和项目经理予以扣分,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十二、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已在我市承接工程的外地进郑建筑企业,要在2007年3月31日前,持原有的《外地进郑企业登记表》到市建委换发《信用登记证》。对逾期不按规定换发的,视为无在郑承接工程资格。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